鄭曉麗律師案例:無償幫鄰居干活受傷,被幫助人有賠償責任
案情:
甲與乙系同村鄰居。甲趕集時路過乙家門口,看見乙正在改造自家的門樓子,甲便對乙說:“老哥,自己干活不隨手,我趕集回來,給你打個下手吧”。乙客氣地說:“你忙你的,我自己慢慢干,反正也不急”甲趕集回來后,真的到家里拿了工具前來幫忙,乙又客氣了一番。甲還是堅持留下來幫忙。甲爬上門樓幫著拆除舊樓板時,樓板發生斷裂,甲摔下并被樓板擠壓,致其右腿開放性骨折。花去醫療費30400元,事后,甲要求乙承擔醫療費用,兩人協商未果,甲遂訴至法院,要求乙賠償自己損失。
鄭曉麗律師評析:
乙雖然表示不讓甲幫忙,但是這應該理解為鄰里之間的“客套推辭”,不應直接認定為“明確拒絕”,因此,乙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14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從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行為的,義務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致他人或者致己損害的,被幫工人不承擔因此而帶來的賠償責任。關鍵是如何來認定“明確拒絕”這一情節。對此,我國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這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的模糊性。鄭曉麗律師認為認定是否“明確拒絕”幫工應結合被幫工人的意思表示、具體行為、被幫工人與幫工人的人際關系、情感基礎等因素綜合考慮進行判斷。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立法精神以及有關法理,對如何才能構成“明確拒絕”情節,鄭曉麗律師認為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不能因為被幫工人沒有主動邀請幫工人參加幫工活動,就認定被幫工人已經“明確拒絕”。根據善良風俗和各地風土人情,被幫工人的親朋好友近鄰等主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能以“我沒讓他幫忙”為由證明其系“明確拒絕”幫工。
二是雖然被幫工人當時確實“婉言”拒絕了幫工人的幫工行為,但是根據當地習俗和案件的綜合情形,可以認定為系“熟人”之間的一些“客套推辭”,被幫工人之后又默認了幫工行為的,不應視為“明確拒絕”。
綜上所訴,該案乙雖然表示過“不讓”甲幫忙,但是這應該理解為鄰里之間的“客套推辭”,不應直接認定為“明確拒絕”,根據法律規定,乙應承擔賠償責任,這亦是鼓勵鄰里之間互幫互助的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