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曉麗律師建議:借錢不還,低價出售房產只為躲債
案情介紹:被告小王向原告小劉借款200萬元,并出具借條稱自2012年7月1日起還款,至2013年7月1日還清。之后小王一直未還款,2013年10月11日小劉將小王訴至某法院,法院判決小王償還200萬元欠款,判決生效后小一直未予償還。
2013年10月22日,小王與第三人王某某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王某某購買小王所有的某房產,房產總價120萬元。王某某當庭陳述其實際支付了購房款152萬余元,但沒有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其提交的房屋契稅完稅證顯示房屋的計稅金額為120萬元。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向房管部門調取了涉案房屋的相關資料,顯示小王購買該房屋時的售價為8500元/平米,房屋總價為152萬余元。
庭審中,小王表示其無力償還小劉的債務。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小王在2000年購買涉案房屋時的價格為每平方米8500元,而在2013年10月22日將涉案房屋賣給第三人王某某的價格為每平方米約6600元,該價格明顯低于涉案房屋現在應有的價值,小王的行為屬于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小王非法轉讓財產的行為,致使小劉的債權無法得到實現。王某某作為第三人,其在購買房屋時應當知道小王所賣房屋的價格,其亦對涉案房屋現在應有的價值有所了解,王某某在明知小王以明顯不合理低價出售房屋的情形下仍然購買,可以推定王某某與小王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具有惡意,故小劉有權行使撤銷權。小劉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及行使要件,予以支持。一審宣判后,被告王某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
鄭曉麗律師建議:當大家面對此類債務糾紛時,及時的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保證在勝訴后,債務人有可執行財產,否則即使勝訴依然拿不回自己應得的,并不是所有的人能有該案小劉的幸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