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協議
日期:2019/9/25 13:02:11
李某將一家四口所有的動遷房出售給劉某夫婦。為了符合政策的規定,雙方約定五年后再將房產過戶給劉某夫婦。五年期滿后,李某的兩個女兒卻拒絕將房屋過戶劉某夫婦的名下,聲稱父親瞞著她們將房子賣掉,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為此,劉某夫婦將父女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將房屋過戶至他們的名下。
鄭曉麗律師解讀: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李某代其他權利人與原告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房屋買賣系家庭重大財產交易,且李某出售房屋系為家人籌集醫療費用,其女兒對于其母親治療費用的來源應當知曉;李某稱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但其妻子在協議簽訂及履行過程中從未向兩原告提出異議,應視為對該協議的認可,其女兒在隨后這幾年的時間內也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對協議的認可;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款在簽訂時并無明顯不合理,價格方面亦未侵害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據此,《房屋轉讓協議》應為有效,被告父女三人應協助將房屋產權登記過戶至原告名下。
一般情況下,簽訂完買賣合同未辦理房產過戶登記的,購房人不擁有房屋的產權。但是,
根據我國《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審理房地產案件,應尊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政策,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應維護合同的效力。”“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綜上,李某及其家屬與劉某夫婦的房屋買賣協議依然有效,必須辦理房屋產權過戶。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后應及時過戶避免出現一房二賣或對方反悔的情況。打官司可能會贏,但是總會付出人力物力,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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