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糾紛之借款人失蹤
日期:2019/9/25 13:00:51
錢借出去了,到了還款期限,借款人卻找不到了。怎么辦?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主張債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債權人權利受到侵害之日(還款期限屆滿日)起算。過了兩年再主張就喪失了勝訴權。
鄭曉麗律師建議:
一、及時向借款人主張債權,使訴訟時效中斷。找不到人,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住址郵寄催款的函件(最好委托律師發律師函,證明力會更好),發函的頻率為每兩年一次。保留好郵局的存根和退回的函件,切記不要拆封,原樣保留退函。
二、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法院起訴,相關法律文書法院會公告送達。用判決的形式把債權保留下來。判決生效后及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找不到人和財產,法院會中止執行并作出裁定。這樣就不會超過訴訟時效了。以后不論過多長時間,只要找到了借款人或他的財產,都可以申請法院恢復執行。
以上建議適用于約定了還款期限的借款行為,若未約定還款期限則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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