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辦案流程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一般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期限及流程表
階段 |
關押 |
期限 |
辦案機關 |
律師工作 |
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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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
拘留 |
1、一般情況:14天; 2、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37天 |
普通案件:公安機關 國家安全案件:安全機關 國家工作人員犯罪:檢察機關 |
1、會見嫌疑人 2、提供法律咨詢, 3代理申訴、控告 4、申請取保候審 |
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69條 律師工作:96條 逮捕: 124-12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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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 捕 |
1、普通案件:不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經上級檢察機關批準可延長1個月; 3、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級檢察機關批準可延長2個月; 4、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徒刑的:經省級檢察機關批準可再延長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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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 |
1、一個月以內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2、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退回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每交次不超過一個月。 |
檢察機關 |
1、會見嫌疑人 2、法律咨詢 3、申請取保候 4、查閱案件文書 5、著手辯護的前期準備工作 |
律師工作:36條 審查起訴期限:138、14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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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 |
1、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2、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級法院機關批準可再延長1個月 3、補充偵查:一個月 4、簡易程序:20天內審結 |
一審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
1、會見被告人 2、法律咨詢 3、申請取保候 4、全面審閱案卷 5、確定辯護思路,準備辯護材料 6、出庭辯護,提出無罪、罪輕的意見 |
律師工作:36條 一審期限: 166、168、178條 級別管轄:19-2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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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
1、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2、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級法院機關批準可再延長1個月 |
二審法院 |
同上 |
二審期限:19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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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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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高級人民法院 死刑:最高人民法院 |
同上 |
199-20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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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
服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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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 |
1、會見犯人 2、法律咨詢 3、申請保外就醫、減刑、假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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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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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個月 |
原終審法院或其上級法院 |
同一二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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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強制措施:拘傳、拘留是臨時措施,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是長時措施。各措施之間可根據辦案需要和法定使用條件轉換使用。